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生的纠纷。职工对企业给予的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的规定发生的纠纷。国家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职工对用人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的做法有不同意见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调解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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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途径是: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仲裁无法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处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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