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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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对方提前书面通知: 1、劳动者预告性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有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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