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在本案件中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串通投标罪

2020-11-04 12:33:56
推荐答案

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有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虞,。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某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并非此条所规定的投标人,当然也就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 第二、陈某虽然是由招标人聘请的招标专家,但是陈某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招标人的行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并非依据招标人的授权开展评标的,而是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招标人的行为。故陈某也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的招标人。 第三、陈某与赵某的行为也并不符合《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四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

展开更多

针对在本案件中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串通投标罪,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