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关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串通投标罪

2020-11-04 20:26:24
推荐答案

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5 回复

专业分析: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理由如下: 第一、串通投标罪是身份犯,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身份才能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招标人,而李某在本案中既非投标人也非招标人,也不是涉案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其是作为涉案投标人以外的“中间人”参与串通投标的,所以李某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条件。 尽管李某不具有串通投标罪的身份要件,但是非身份犯与身份犯串通投标的,属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故如果本案中两家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李某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的两家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呢? 第二、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虽然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答应李某参与围标,但是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因未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未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而本案中的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也未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故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所以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并不符合《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投标人的条件,故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并不具备投标人的身份。

展开更多

针对关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串通投标罪,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立案标准: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等。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