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劳动法二十五条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和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和怀孕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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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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