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怀孕期间可否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的妇女原本就处于特殊人群,社会应当从各方面保障特殊人群的权益。我国法律一直重视对怀孕的妇女利益的保护,在特殊期间,用人单位自然因怀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迫怀孕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的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