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的“数额”有三种认定方法:一是以其数次诈骗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诈骗数额。二是以受骗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即受骗的损失额)作为诈骗数额。三是以行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为自己实际获得的非法所得(即实骗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连环诈骗应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多次行骗数额,及多次诈骗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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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以虚构的单位,变造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各种违法行为;依照其数额多少及情节是否严重分级,按相关规定处理。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只要是采取了这四种方法外的方法,都可以用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去认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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