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天津市2011年的《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31.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2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十万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该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是量刑幅度即量刑范围,具体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能决定到底最后法院判的刑期是多少,自首和立功也能减轻处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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