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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去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受理的,该当事人就是申请人,而另一方就是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会组成仲裁庭,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处理好劳动争议;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各当事人,但是延长的审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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