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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有补偿吗

2022-07-13 19: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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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3 回复

专业分析:

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较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基本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实践中,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就非主观恶意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确系客观原因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已为鲁某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持续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存在2个月的漏缴行为,但系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交接失误引起并且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因客观原因漏缴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对此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相关经办机构投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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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此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补交社保,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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