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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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孩子是六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上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至七周岁。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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