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市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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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履行为党育人的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将严和实的要求落实到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团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指示和团的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团员的作用;坚持守正创新,体现时代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公共性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民主性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社区教育特色;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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