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配套,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又存在上述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工作中在审批政府采购方式时存在很多问题。 (一)采购模式的确定被采购人淡化。这主要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知识了解不够,一提政府采购就认为是集中采购,或者就是“让”采购中心采购,有明显感觉其采购权利被剥夺的味道。没有“分散采购”的概念。因此实际工作中,很多采购人不知道有采购模式这个概念。 (二)现行按公开招标优先原则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加大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的审批工作量。如果严格按渝财采购〔2007〕47号执行,本区只要达到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得先实行公开招标,然后再变更,或者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时就打报告办理变更申请。这让采购人难以理解,经办人员也难以理解,因此,无法执行该文件的规定。很显然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三)实际操作按原则性与灵活性并行原则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明显与上级规定不符,但却能很好解决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各自的利益冲突问题。如果上级再不作出明确的界定,一些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很可能遭遇落标采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的质疑。 (四)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外部问题。主要来自个别官员越位确定采购方式,导致下达政府采购方式时左也不是右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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