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一种预付款的性质,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合同如果写的是“订金”,“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订金的违约数额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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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定金的目的是在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其相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的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关系的区别:定金的目的是成立合同,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具体的定金规则:支付定金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而且定金并不担保合同,只是起到担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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