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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规定可知,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归附着物所有者的。在具体实践中,又分两种情况: (1)地上附着物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设或种植的。这种情况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直接归承包人。 (2)地上附着物不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设或种植的。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土地征收,原承包人与承租人、转包人常会因为附着物补偿归属产生纠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当归创造附着物的人所有。比如,地上农作物是承租人种植的,该部分的补偿款就归承租人所有。地上简易看守房是发包人建设的,该部分的补偿款就归发包人所有。 因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属产生的纠纷,法院在审判中也是根据附着物产生的时间,划分补偿款的。如果应属于承租人的补偿款发放给了承包人,承租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比如,在张永定与张亚林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就是因为征收方将承租人种植的玉米的相应补偿款发放给了承包人。法院认为,被征用土地在丈量时生长的玉米系承租人种植,相应的补偿款应归承租人所有,承包人领取补偿后占有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向承租人返还补偿款。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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