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本人实际平均工资计算的,不是按照户口性质计算的。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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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指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工作日加班费不得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未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伤者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伤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的计算基数还是根据工伤本人的工资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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