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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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的长假中,并不是所有的假日都是法定节假日,比如国庆节,只有10月1日至3日,这三天是法定的节假日,其余4日,是正常周末调休,这4天,单位不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日工资的200%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但是,对于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标准是: 1.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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