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如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产假期限如下:⑴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⑵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⑶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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