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以超范围为理由的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具体处罚依据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原因在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其中第四十三条已经明确废止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工商局证实你属于违章行为,那么罚款额度,不应当超过1500元。 建议你提起行政诉讼,有需要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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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是,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目前的审核尺度是: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应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侮辱行为是不道德行为,辱骂则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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