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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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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具体要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XX拟作出的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至少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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