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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是无效行为

2022-06-17 1,505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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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无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1、企业法人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合同已履行或者可以履行,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信任利益为原则,合同有效; 2、合同的对方是善意的,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者过失的,越权法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对手,只有善意的对手才能行使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对手在订购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企业法人超出了经营范围; 3、法人越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国家制定的,由专门部门专卖,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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