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本身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要看合同中具体约定! 就您所说的来看,合同中并无约定“定金”性质的合同条款,例如:“如果您不购买房屋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可以不予退还诚意金。”所以,我认为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您所交付的诚意金。 关于优先购买权,您在问题中没有交代详细的情况或合同约定,所以,暂时没有办法回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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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购房的诚意金是购房定金。诚意金只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只是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一种承诺,得不到法律保障。购房者在付诚意金时需要考虑清楚,因为即使交了诚意金,也不能从法律上保证能买到自己选定的房子。
购房诚意金不是购房定金。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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