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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致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的。 3、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只要不是自己所愿,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被迫,但是有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之分。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作为赔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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