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改制重组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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