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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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存在过失,单位的过失性辞退。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因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6.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无过失性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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