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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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下列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若单位与劳动者、工会协商后安排加班的,每天不超过一小时,有特殊情况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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