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没有到期收回的赔偿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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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的农用地被征收的,应当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承包的其他土地被征收的,还应当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搬迁等费用。补偿的费用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分析。
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将其所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其在承包土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力的实际情况获得相应补偿,如果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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