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8个月=31168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1*6个月=32706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1*6个月=32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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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果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那么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通常情况下,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由于事故导致出现九级伤残的,那么可以享受以下的待遇:九级伤残的,首先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通常是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那么单位会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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