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可以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地划分为八种: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主要有四种: (1)在发生评估时,根本不进行评估,只按帐面价值或者靠拍脑袋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 (2)在发生评估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不完全进行评估,往往将土地和无形资产排除在评估之外; (3)对评估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搞指定评估,规定评估值上限,或压低评估值,使评估成为流失的合法形式;(4)在发生评估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低评估为目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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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收益现值法。第二种:重置成本法。第三种:现行市价法。第四种: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方法主要有: 1、重组:打破现有行业、部门的界限,对产业和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 2、联合:指国有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结成较为紧密的联合体。 3、兼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合并。 4、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让渡财产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处分权的行为。 5、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6、合资:与国外的投资者或合作者共同成立公司。 7、转让国有产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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