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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以小时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规定分别指向《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以及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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