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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保密商标是否有效

2022-10-29 13: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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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9 回复

专业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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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商业信息的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至关重要。保密协议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成为其它协议的条款。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约定保密的对象,即要对哪些信息进行保密,越具体越好。第二,要约定负保密义务的当事人有哪些,是否涉及刚才双方的关联企业、子公司等。第三,要约定协议各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第四,要约定具体的保守方式,例如复制、披露等应该被禁止的行为。第五,要约定因特殊原因导致保密义务终止时,保密信息的返还。第六,要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违约金、诉诸法律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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