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合同的破产清算的有关法律规定: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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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规定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法规定,有以下内容: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他。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现行版本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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