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
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仍应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