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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都有哪些呢?

2022-10-08 1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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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8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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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2、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3、本担保和反担保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4、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陈志荣律师

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相比连带保证的区别,前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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