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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
合同保证有以下方法: 一、留置。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加工加工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债权人按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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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合同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定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全债权的措施如下: 1、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以维护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二、代位权,对债务人的负面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务人但怠于行使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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