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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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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合同保证有以下方法: 一、留置。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加工加工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债权人按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担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权人担保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三、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当铺。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五,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保证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第二,债务人的履行的期限;第三,保证的方式;第四,保证担保的范围;第五,保证的期间;第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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