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在进行保管时,应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其注意程度依合同的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差别。对于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保管自己所有物同样的注意;而对于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为在此类商事营业场所里,营业所得税已包含了替客人保存物品,应由客人支付的费用,因此,保管实际上并非是无偿的。但顾客对货币、有价证券即其他贵重物品在寄存时应予以声明而未声明的,保管人对该物品的毁损、灭失,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合同法》第375条)。但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且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合同法》372条)。如果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也非保管物的性质所必要而擅自使用保管物的,无论保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以资补偿。报酬的数额可以比照租金标准计算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至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此外,除另有约定或保管人因患病等特殊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保管人必须亲自为保管行为,不得将该义务转委托他人。保管人违反此项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可以请辅助人保管,辅助人的行为等同于保管人行为,辅助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应由保管人负责。最后,保管的场所和方法是保管行为的一个重要内容,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保管人应以相当的注意程度,根据保管物的性质、合同意旨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适当的场所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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