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管人在遗产的保管中应负有以下义务: 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公开遗产清单。遗产保管人应当将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的情况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说明,并向其公开遗产的清单,说明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妥善保管遗产。遗产保管人对保管的遗产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应当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管理遗产。此外,还应当尽量排除防止对遗产的自然侵害和人为侵害。如果因遗产保管人未尽到责任,致使遗产遭受毁损、被盗、散失等,遗产保管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遗产保管人擅自将遗产转让,或者供自己适用、消费的,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遗产灭失的赔偿责任。 发布寻找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启事。遗产保管人不知有无(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对某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所在地不明的,有发布寻找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启事的责任。 向(其他)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及时移交遗产。遗产保管人有及时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即使遗产保管人为继承人,他也应将自己保管的属于其他继承人或受遗嘱人的遗产份额及时转移给他们。如果遗产保管人因承租、买卖、借用等合同存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当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协商确定移交的时间,但不应迟于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主张继承遗产,遗产保管人应当清理遗产、交纳税款和债务并移交遗赠财产,尚有剩余的遗产的,应将其上缴国库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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