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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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途径有: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等等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有2种,即约定和法定解除合同。具体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非过失性辞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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