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 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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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是一回事。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但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而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形成了“双轨”制。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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