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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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被辞退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拥有同等权利,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根据员工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赔偿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给员工半个月工资。但如果该员工是因过错被辞退的,则不能获得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务派遣工的,有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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