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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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授权管理、合同管理、法律纠纷管理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监督检查、对外法律事务联络等一切与公司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相关的事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开展兼并重组、股权转让、法人变更等业务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如果公司没有良好的法律事务制度作为保障,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就比较多。
1、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 2、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 3、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 4、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5、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律事务; 6、公司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 7、证券法律服务业务; 8、移民、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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