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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抵押权时处理如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将首先协商所要担保的债权处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按照协议赔偿被征收人;当协议不成的时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该向公证机关提取补偿;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房屋抵押权的特征: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权成立,登记机关就具体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而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房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在抵押房屋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以确保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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