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算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应当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搜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以及自己在该企业从业时间的证据之后,可以向企业主张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控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逾期仍然未予缴纳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4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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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者也可以搜集并提供其他材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能用来证明劳动关系。以下凭证也可以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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