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0万元以上及其他水利单位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制定。2.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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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2.两者资金的来源不同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出资或资助;社会的捐赠;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而收取的费用;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定如下: 1、两者设立的目的不同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2、两者资金的来源不同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出资或资助;社会的捐赠;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而收取的费用;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来源多为出资人直接投资或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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