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0万元以上及其他水利单位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制定。2.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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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置。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全国水利水电定额全套应该是:水总[2002]116号、《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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