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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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统称为地下水。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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