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0万元以上及其他水利单位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制定。2.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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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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