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0万元以上及其他水利单位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制定。2.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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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有下列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违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区别如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不为盈利,为了弥补服务的成本。运营中的余额用于自身发展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报部门批准,参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依法自主经营,放开价格,调整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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