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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2020-05-08 2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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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可以转入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能转入简易程序。确权诉讼程序即不是简易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所立案件的文号为“确字”,与一般案件不同。其与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是否可以相互转换,海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前段时间,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设立“华顶山”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曾受媒体关注。据报道,2004年5月28日,“华顶山”轮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沉没在东渡港一号泊位,船载143个集装箱,分别属于七八十个货主,货物等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同年6月,厦门海事法院根据船主丁根友、经营人浙江省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承租人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的申请,设立总额为314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设立后,有59个案件的货主向法院进行债权登记,随后有46个货主提起确权诉讼,标的额达2363万余元。在确权诉讼开庭前后,一些债权人提出,“华顶山”轮的被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不应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保护。为此,厦门海事法院通过福建省高院向最高法院请示。日前,最高法院作出答复:经过确权程序后,原告还有疑义的,转入普通程序,而其他确权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止审理,等待普通程序案件审结后按既定判例处理。最高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说,这类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希望借助此案的审理促进海事立法的完善。从报道的文字上看,答复的内容有些还不够明确,如:“经过确权后”似乎应理解为确权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作出了确权判决。此时,当事人有异议,如何转入普通程序?其他中止审理的确权诉讼案件,在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作出判决后,是仍为确权程序,还是也转入普通程序?人们的理解很容易产生分歧。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由于原告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合法性存有疑义,法院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可以设想,如果二审最终认为被告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那么适用确权诉讼程序的条件已不存在,全部案件都将由确权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将确权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情况,确权诉讼程序存在的重要前提是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了,确权诉讼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必然要转入普通程序。另外一种情况,在确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或者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那么也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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